江蘇神通: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規程
- 分類: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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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發布時間:2012-06-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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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第一條 為強化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確保審計委員會對年度審計工作的有效監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程序。
江蘇神通: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規程
【概要描述】第一條 為強化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確保審計委員會對年度審計工作的有效監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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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2-06-11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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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
審計委員會年報工作規程
(經二屆七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強化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確保審計委員會對年度審計工作的有效監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相關規定,特制定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議工作程序。
第二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形成的決議和意見需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三條 審計委員會在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過程中,應履行如下主要職責:
(一)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時間安排;
(二)審核公司年度財務信息及會計報表;
(三)監督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審計的實施;
(四)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評估總結;
(五)提議聘請或改聘外部審計機構;
(六)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等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公司及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委員會提供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第五條 審計委員會應根據公司年度報告披露時間安排以及實際情況,與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協商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時間,進場審計時間不得晚于公司年度報告披露日前二十個工作日。
第六條 審計委員會與會計師事務所確定審計時間后,應及時通知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應在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前,編制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表提供審計委員會初步審核,審計委員會應出具書面意見。
第七條 年審注冊會計師進場后,審計委員應保持與年審會計師的及時溝通,在年審注冊會計師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后再一次審閱公司財務會計報表,形成書面意見。
第八條 審計委員會應關注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進程,不定期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并以書面意見形式記錄督促的方式、次數和結果以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確認。
第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完成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審核,并由審計委員會進行表決,形成決議后提交公司董事會審核。
第十條 審計委員會在向董事會提交財務報告的同時,應向董事會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本年度公司審計工作的總結報告和下年度續聘或改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決議。
第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在公司年度審計過程中,應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人員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十二條 審計委員會會議審議公司年報審計事項時,應在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可在權限內成立年報審計工作小組,授權年報審計相關工作,行使審計委員會部分職能,年報審計工作小組成員可列席審計委員會會議。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負責協調審計委員會與公司管理層的溝通,積極為審計委員會在年報編制過程中履行職責創造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本工作規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實施。
江蘇神通閥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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